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3號 |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範圍:自嵵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南由沙灘高潮線為A點,由A點向南延伸至離岸200公尺海域為B點,並由B點向西接至潮間帶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 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嵵裡沙灘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