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18 日
台內營字第1030814724 號
訂定「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附「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部 長 陳威仁
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一、 禁止陳列、販賣、搬運依法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化石、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 禁止未經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海管處)許可捕撈生物,採取岩石、礦物、化石、珊瑚、珊瑚礁石等天然物,或打撈水下考古遺物。
三、 禁止未經海管處許可在珊瑚礁區域下錨、投放人工魚礁、設置人為設施、使用化學藥劑、污染物或其他破壞珊瑚礁生態及海域環境之行為。
四、禁止船舶及其他載具未經許可於特別景觀區靠岸、登岸,或進入海蝕洞。
五、禁止未經海管處許可於特別景觀區從事攀岩之行為。
六、禁止破壞及污損公物、公共設施、自然或人文景觀等。
七、 禁止燃放爆竹、煙火及施放天燈之行為。但特殊節日慶典、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經海管處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