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觀茂管字第1040700348號 | |
主 旨:公告修正「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28條第2款。 公告事項: 一、在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泛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至少包括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傷害保險,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240萬元。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稱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業者應配置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及救生艇標準如下: (一) 每批次救生艇數以每6艘泛舟艇配備1艘為準,泛舟艇未滿6艘以6艘計。 (二) 每艘救生艇應同時配置2人,其中至少1人為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除隨行擔任安全救助工作外,不得有飆船及搭乘遊客營業行為。 (三) 每批次救生艇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1至2具。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本處及消防單位通報。 六、業者應於活動前,填報「營業性質泛舟活動報備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處報備,並於活動前,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遊客做活動安全教育。自行從事泛舟活動者,應於活動前填報「非營業性質泛舟活動報備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處報備。 七、業者應提供檢驗合格、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舟具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泛舟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 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 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泛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泛舟活動。 (三) 從事泛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九、泛舟艇搭載人數不得超過其定額規定,且最多以8人為限(不含救生員)。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 違反本公告事項第二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 違反本公告事項第四點、第六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十一、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循本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所採行之「暫停」規定,其規定由本處另訂之。 十二、為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提高警戒,業者應配合採取以下之措施: (一) 泛舟業者應於泛舟河域擇合適處設置緊急救護站(須配置救生艇、救生人員、車輛)。 (二) 泛舟業者應於河道激流處以紅色旗幟標示危險區域。 (三) 動力泛舟艇及救生艇船外機螺旋槳應裝設安全防護網。 |
公告修正「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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