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觀澎管字第0940004051號
主旨:公告劃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險礁嶼、姑婆嶼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各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之名稱、範圍如下:
二、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範圍內禁止任何水域遊憩活動行為。
本公告所稱水域遊憩活動,係指在海上從事游泳、衝浪、潛水或操作騎乘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等各類器具之水域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規定,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1萬5,000元,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4萬5,000元,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