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觀澎管字第0970300328號
主旨:公告劃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活動種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限制海域範圍:自嵵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南由沙灘高潮線為A點,由A點向南延伸至離岸200公尺海域為B點,並由B點向西接至潮間帶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
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三、限制活動時間:全年。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