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41167A號
主 旨:預告廢止「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教育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
三、「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草案預告論壇」及教育部體育署網站(網址:教育部體育署),電子公告欄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 地址:臺北市朱崙街20號。
(三) 電話:(02)87711914。
(四) 傳真:(02)27514523。
(五) 電子郵件:chanlala04@mail.sa.gov.tw。
部 長 潘文忠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廢止理由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基於對相關高風險體育活動之管理,考量溯
溪活動之意外頻生,研議針對溯溪活動相關管理,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
九日依據國民體育法第二十條規定高風險體育活動之管理授權訂定發布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針對辦理溯溪活動及經
營溯溪活動之業者為高密度之管理。
惟行政院一百零八年三月間迄今,即陸續針對登山活動之發展策略
及管理事宜,邀集相關部會進行跨部會研商會議,並分由張景森政務委
員召開五次登山活動管理相關事宜會議,行政院秘書長召開二次相關工
作會議、行政院院長召開三次登山活動管理相關會議,擬定開放、透明、
服務、教育及責任等五大政策主軸,提倡登山活動風險責任自負及修正
國家賠償法關於登山等戶外活動之國家賠償責任限縮之規範,並於一百
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召開向山致敬記者會,宣示開放山林政策內容。
本部經責成為推展登山活動之主管機關,為配合開放山林政策之發
展,鼓勵民眾從事登山活動,認識相關風險,自我負責,避免對於登山
相關活動為不必要之管制,爰針對登山活動一環之溯溪活動相關管理為
檢討,避免針對民眾從事相關活動為過多管制,未來亦朝向強化溯溪教
育取代強制管理手段,並研議修正「溯溪活動應行注意事項」指導辦理
及參與溯溪活動之民眾建立正確觀念;復考量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另針
行政院公報 第025 卷 第222 期 20191125 教育科技文化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