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修正相關法令,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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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觀雲管字第11203001851號
修正「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第十點、「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第九點、「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風浪板及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第六點、「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香蕉船及拖曳浮胎活動注意事項」第十一點及「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水上腳踏車活動注意事項」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處  長 陳煜川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風浪板及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香蕉船及拖曳浮胎活動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水上腳踏車活動注意事項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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