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017482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0條第2項。
三、「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0樓。
(三)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737,曾專員。
(四)傳真:(02)2751-4523。
(五)電子郵件:tseng315@mail.s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