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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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觀東管字第1060300054號

訂定「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

代理處長 陳美秀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

三、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行為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 確認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及脫落之慮。

(二) 確認各項潛水裝備之有效性,並確實指導遊客使用方法。

(三) 確認遊客已配置妥當各項潛水裝備。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六、遊客在本風景從事潛水活動,應於本處公告之潛水專用區從事潛水活動。

  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獨木舟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 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 進行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 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 參加潛水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

七、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

  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三、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行為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獨木舟及裝備,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及編號。

(二) 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 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

六、遊客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電器材及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及舟體。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獨木舟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 參加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 參加獨木舟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

七、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八、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衝浪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

  在本風景區提供場地從事衝浪活動者,依下列區域應配置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站及救生設備:

(一) 港澳濱海遊憩區A區:每年五、六、九及十月,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平日至少一人、假日至少二人、一座瞭望台;每年七至八月,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平日至少二人、假日至少三人、一座瞭望台或巡護站,並配置救援專用動力救生設備。

(二) 港澳濱海遊憩區C區:每年五、六、九及十月,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平日至少三人、二座瞭望台或巡護站;每年七至八月,平日至少三人、假日至少四人、2座瞭望台或巡護站,並配置救生專用動力救生設備。

  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攜帶救生設備。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提供場地從事衝浪活動者,另需檢附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五、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及裝備,於遊客從事衝浪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 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

(二) 告知遊客活動期間安全繩應確實繫妥。

  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遊客在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確實穿戴安全繩,並檢查衝浪板。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衝浪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衝浪活動。

(三) 參加衝浪舟活動時,不得解開衝浪板與安全繩連接帶。

(四) 參加衝浪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

七、在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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