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水庫、蓄水區域從事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手划船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在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帶 客從事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手划船及立式划槳活動之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200萬元。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旨揭水域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活動器具為上限,應配置1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單位通報。
六、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手划船、立式划槳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行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及編號。
(二) 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 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
七、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1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 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八、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九、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十、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