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吉貝沙尾地區海域」禁止、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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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觀澎管字第1040300574號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吉貝沙尾地區海域」禁止、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事項

(一) 海域範圍:自A點(E=310432.0,N=2625620.3),向南800公尺至B點(E=310432.0,N=2624839.0);另以E點(E=310900.0,N=2626000.0)向東延伸至海域600公尺處為D點(E=311500.0,N=2626000.0),再以D點向南延伸1,150公尺至沙尾海灘末端以南處為C點(E=311500.0,N=2624839.0),連結ABCDE點之海域範圍(詳如附圖吉貝沙尾地區海域」禁止、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

(二) 限制事項:不得從事浮潛及操作騎乘動力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二、禁止事項

(一) 海域範圍:自G點(E=309845.0,N=2626106.6),向東延伸至J點(E=309906.8,N=2626106.6),再以G點向南延伸至H點(E=309845.0,N=2625591.7),再以J、H兩點各向東南及東延伸處為I點(E=310172.1,N=2625591.7),連接GHIJ點之海域範圍。

(二) 禁止事項:本海域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四、本處101年9月5日觀澎管字第1010300356號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青灣內灣海域」、「隘門海域」、「山水海域」、「吉貝沙尾地區海域」、「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水域遊憩活動之禁止、限制事項,其中有關吉貝沙尾地區海域公告內容廢止。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3oJHuD6MrVdUtIZlVvb1FQWHM/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