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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擁抱山海 健康樂活 南方四島海洋(水域)體驗營」活動相關檔案

105年「擁抱山海 健康樂活 南方四島海洋(水域)體驗營」簡章

附件1-105年「擁抱山海 健康樂活-菊島海洋(水域)體驗營課程表

附件2.3-105年「擁抱山海 健康樂活 菊島海洋(水域)體驗營」報名表(請使用線上報名)

 

105年「水域活動研習會」活動相關檔案

105年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水域活動研習會」簡章

附件1-105年水域活動研習會課程表-2版

附件2 國立海洋科技大學 楠梓校區交通路線圖

附件3 高雄興達港(情人碼頭)交通路線圖

附件4 105年水域活動研習會提案單

附件5-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同意)書104.08.01

國民體育法修正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0041號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張善政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

國民體育法修正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公布

第 四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第 八 條  民間依法成立之各種公益體育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定期考核。

前項之考核項目應包括民眾參與之規劃。

體育團體推展體育事務時,除人民團體有關規定外,應依照相關國際體育組織之規定及其章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體育團體之業務運作,得訂定相關辦法。

第 十八 條  體育團體應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因集訓或參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政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標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