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1號 |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險礁嶼」、「姑婆嶼」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範圍: (一) 險礁嶼海域(詳如附圖): 1、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禁止範圍自北側碼頭終點為A點,向東20公尺為B點,向南至80公尺為C點,向西延伸25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原簡易碼頭所連接之範圍海域。 2、各點座標(TWD67系統)為:A點(E=311172.6 N=2623305.9)、B點(E=311221.0 N=2623305.9)、C點(E=311221.0 N=2623216.2)、D點(E=311171.4 N=2623282.0)。 (二) 姑婆嶼海域(詳如附圖): 1、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禁止範圍自北端碼頭起點為A點,向南至南側碼頭起點B點,向西延伸450公尺為C點,向北延伸50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港區沙灘之海域範圍。 2、各點座標(TWD67系統)為:A點(E=305771.4 N=2624027.3)、B點(E=305747.4 N=2623977.8)、C點(E=305410.3 N=2624066.5)、D點(E=305448.8 N=2624164.9)。 二、本公告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險礁嶼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
Daily Archives: 2016-05-17
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青灣內灣海域」、「隘門海域」、「山水海域」及「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限制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4號 |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青灣內灣海域」、「隘門海域」、「山水海域」及「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限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各海域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限制事項如下: (一) 青灣內灣海域(詳如附圖): 1、海域範圍:東邊以嵵裡葛龍頭山丘為A點,向西延伸約700公尺為B點,由A、B兩點連接以南至沙灘之海域範圍。 2、禁止事項:本海域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二) 隘門海域(詳如附圖): 1、海域範圍:南邊以隘門海堤終點為A點,北邊以隘門停車場涼亭向東至沙灘高潮線為B點,由B點向海延伸至離岸200公尺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三) 山水海域(詳如附圖): 1、海域範圍:東邊以山水漁港海堤(沙灘高潮線)起點為A點,向南延伸200公尺為B點,西邊以軍事碉堡(沙灘高潮線)為C點,向南延伸200公尺為D點,連接ABCD點之海域範圍。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3、每年6月至9月期間,除上述規定外,另於觀海民宿向南延伸線與海堤次要入口以西20公尺處向南延伸線,該2延伸線間之海域範圍內,僅限從事游泳活動。 (四) 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詳如附圖): 1、海域範圍:自天台山南側沙灘草地起為A點,向西延伸800公尺為B點,另以F點(萬善宮)向東200公尺為E點,由B、E兩點各向下延伸3,500公尺及800公尺處為C、D點,連接ABCDEF點之海域範圍。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青灣內灣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
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3號 |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範圍:自嵵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南由沙灘高潮線為A點,由A點向南延伸至離岸200公尺海域為B點,並由B點向西接至潮間帶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 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嵵裡沙灘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
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2號 | |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範圍: (一) 該範圍係包圍目斗嶼之四邊型,其邊界分別位於碼頭最南端向南與向西延伸100公尺,島嶼最北點向北延伸100公尺,島嶼最東點向東延伸100公尺,連接A、B、C、D點之海域(詳附圖)。 (二) 禁止活動範圍座標如下(WGS84系統):A點(E119.598368、N23.788500),B點(E119.598368、N23.784251),C點(E119.602022、N23.784251),D點(E119.602022、N23.788500)。 二、本公告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目斗嶼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