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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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觀潭管字第1050300533號

主  旨: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日月潭水域係指經濟部101年2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120201130號公告之日月潭水庫「申請許可活動蓄水域」範圍(附圖圖例紅色部分除外)。於日月潭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守「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

二、分區限制事項:

(一) 活動種類: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如: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

(二) 活動範圍僅限以下水域(如附圖):

1、朝霧水域:自朝霧碼頭(A點,N23°52.069 E120°54.973)及文武廟峽角(B點,N23°52.093 E120°55.564)連線以北範圍。

2、磐石水域:自纜車站東南側角落(C點,N23°51.081 E120°56.066)及伊達邵碼頭八角亭東北側端點(D點,N23°50.991 E120°55.777)連線以南範圍。

3、聖愛水域:以E、F點連線以南範圍(E點,N23°51.162 E120°55.258;(F點,N23°51.033 E120°55.105)。

4、月潭水域:自玄光碼頭(G點,N23°51.136 E120°54.740)及育樂亭(H點,N23°51.689 E120°54.440)連線以西範圍,含北旦地區水域,不含經濟部公告之「限制活動蓄水域」範圍。

(三) 前款劃設範圍以外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或經申請核准者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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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月潭水域從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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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觀潭管字第1050300532號
主  旨:修正日月潭水域從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日月潭水域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提供遊客安全保障,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日月潭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三、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2,400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四) 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4,800萬元。

第一項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30萬元。

(二) 殘廢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250萬元。

(三) 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250萬元。

四、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五、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者,至少每20人應配置1名合格開放性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六、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單位通報。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裝備,於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及編號。

(二) 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 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每組應配置1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1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 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九、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3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5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