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及「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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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觀海管字第1050300108號
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及「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及「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處  長 林信任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泛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四、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泛舟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泛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

五、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六、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配置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及救生艇,基準如下:

(一) 每批次救生艇數以每六艘泛舟艇配備一艘為準,泛舟艇未滿六艘以六艘計。

(二) 每艘救生艇應同時配置乙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隨行擔任安全救助工作,不得有飆船及搭載遊客之行為。

(三) 秀姑巒溪泛舟活動於瑞穗大橋水位達五十九點五公尺時,應依第一款規定加倍配置救生艇;或依第二款規定加倍配置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四) 每批次救生艇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功能之無線通訊器材一至二具。

七、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泛舟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八、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於活動前,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遊客做活動安全教育。秀姑巒溪泛舟業者應引導遊客於泛舟前觀看本處提供之泛舟安全宣導影片。

九、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舟具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泛舟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 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 確認遊客已穿戴妥當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十、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泛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泛舟活動。

(三) 從事泛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十一、泛舟艇搭載人數不得超過其定額規定。

十二、動力泛舟艇及救生艇船外機螺旋槳應裝設安全防護網。

十三、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六點或第八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潛水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 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潛水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 確認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及脫落之慮。

(二) 確認各項潛水裝備之有效性,並確實指導遊客使用方法。

(三) 確認遊客已配置、穿戴妥當各項潛水裝備。

七、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潛水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潛水活動。

(三) 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 從事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 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九、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四、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

五、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六、業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乙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七、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八、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於活動前,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至十五條規定,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九、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摩托車及裝備,於遊客從事騎乘水上摩托車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 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 確認遊客已穿戴妥當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十、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機體及油料。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

(三) 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繫繩。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十一、騎乘水上摩托車,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二、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六點或第八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獨木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六、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每組應配置乙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七、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八、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獨木舟及裝備,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

(二) 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 確認遊客已穿著妥當救生衣。

九、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功能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及舟體。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 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十、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一、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