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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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觀谷管字第1110300011號
主  旨:
修正「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時間、範圍及行為限制」,名稱並修正為「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

公告事項:

一、鯉魚潭水域(下稱本水域)除因執行公務訓練、辦理比賽、競技活動所公告暫停外,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間如下:

(一)每年4月至9月:自上午5時至下午7時止。

(二)每年10月至3月:自上午6時至下午5時止。

二、本水域範圍內僅得從事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手划船、立式划槳及風浪板水域遊憩活動,除依本辦法分則規定外,並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時停止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並以懸掛紅旗表示: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當地平均風速達5級或陣風達6級以上。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