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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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農漁字第1111315805號
主  旨:訂定「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一、本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烏石漁港指定之垂釣區位置如附圖,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行垂釣。
三、垂釣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垂釣: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宜蘭縣納入警戒範圍。
(二)氣象局發布龜山島浮標之長浪警戒。
(三)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蘭縣政府或海岸巡防機關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四、民眾進入垂釣區,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穿戴防滑鞋、救生衣、自備夜間照明設備等安全裝備,並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自負安全責任。
(二)應維護活動場地及水域環境清潔衛生,離開時應立即復原場地,且將廢棄物自行帶走。
五、垂釣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入或停放汽、機車輛。
(二)販賣及設攤行為。
(三)使用網具。但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不在此限。
(四)未依垂釣方向垂釣、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漁船進出。
(五)丟棄垃圾、釣具、餌料、釣獲物等廢棄物。
六、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附圖

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名稱並修正為「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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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觀鵬管字第11103007181號
主  旨:
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名稱並修正為「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琉球嶼周邊海域自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600公尺之範圍內不得從事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二、
違反上述規定者: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漁港區域內行為依漁港法及其相關規定;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區域內行為依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四、本處107年9月4日觀鵬管字第1070300499號公告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