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營海企字第1121000636號
主 旨:
修正公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水域遊憩活動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自112年3月1日起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園區海域生態保護區(詳如計畫圖M.N.O.P.四點範圍內),禁止從事各類水域遊憩活動。
二、本園區海域特別景觀區、海域遊憩區及海域一般管制區(詳如計畫圖),為保護珊瑚礁生態與維護人員安全,未經本處許可,不得從事各類水域遊憩活動。
三、為維護園區內海域生態與遊憩安全,不得從事水上摩托車、動力拖曳之水域遊憩活動(如拖曳傘、香蕉船、風箏衝浪、滑水板等),及操作騎乘其他動力型浮具之活動。
四、活動時間:每年自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每日活動時間自上午6時起至下午6時止。
五、前二項因特殊需求,經檢具活動計畫送本處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