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

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交路(一)字第11282001074號
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

附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

部  長 王國材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投保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前項保險金額,其中屬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賠償項目及最高金額如下:

一、體傷之醫療費用: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