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游泳池管理規範」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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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120037480A號
修正「游泳池管理規範」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署 長 鄭世忠 出國
副署長 房瑞文 代行
游泳池管理規範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八業者應於開放時間依游泳池及水池總面積配置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務,計算方式如下:
(一)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最少配置一名。
(二)超過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至七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配置二名。
(三)超過七百五十平方公尺至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配置三名。
(四)超過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四名。
前項總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游泳池及水池配置於同一場域且目視可及者,二者得合併計算。
(二)游泳池及水池非配置於同一場域或雖配置於同一場域而目視不可及者,則應分別單獨計算。
(三)部分未開放之游泳池或水池(以下簡稱未開放使用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扣除該未開放使用區之面積:
1、部分水池或游泳池未開放者,應設置實體分隔。
2未開放使用區與部分開放之游泳池或水池之間,得以水道繩、分隔繩或其他相類似標示物予以分隔。
3、前二目情形,均應於場館內及游泳池或水池周邊區域加掛明顯警示標誌及標語。
4、業者應確保民眾不能進入未開放使用區。
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其管制人員與救生員配置方式分別如下,其與第一項規定之救生員人數,應分別計算:
(一)於終點增置救生員一名。
(二)於起點配置管制人員一名,管制使用人進入水道次序及人數密度。
九、業者應於游泳池岸邊備妥以下合格且具有效能之救生器材,應隨時檢查補充:
(一)救生浮具。
(二)救生竿。
(三)浮水擔架。
(四)人工呼吸器。
(五)高腳救生椅。
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公眾游泳池,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依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