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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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觀鵬管字第11203003641號
主  旨:修正「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琉球嶼周邊海域自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600公尺之範圍內不得從事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器具之活動;另A、B、C、D、E五區(如公告圖示)內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二、違反上述規定者: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漁港區域內行為依漁港法及其相關規定;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區域內行為依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四、本處111年8月26日觀鵬管字第11103007181號公告停止適用。
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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