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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江企字第11200044933號
訂定「台江國家公園鹽水溪東側堤防親水平臺使用申請須知」,自即日生效。
處 長 謝偉松
台江國家公園鹽水溪東側堤防親水平臺使用申請須知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配合山海圳國家綠道政策作為綠道0K起點,及串聯台江學園北側自行車道景觀工程,持續提升台江學園堤岸景觀,期藉串聯園區內、外各特色景點,設置親水平臺階梯(以下簡稱親水平臺)一座。為符合親水平臺設置目的及增進供公眾使用效益,並執行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十點、十一點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親水平臺,其詳細位置如附件一。
三、從事下列行為之相關人員欲經親水平臺階梯上下周邊水域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本處申請同意使用:
(一)水域遊憩活動:依「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活動申請須知」申請以親水平臺作為上下岸位置並經本處核准者,得逕依其許可事項辦理。
(二)觀光管筏載客:依「臺南市四草水域觀光管筏管理自治條例」申請設置,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觀光管筏執照,於營運計畫書載明得於親水平臺周邊水域停靠者。
(三)拍攝影片: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拍攝(影片)申請須知」申請經親水平臺上下岸或其他拍攝用途並經許可者,得逕依其許可事項辦理。
(四)其他專案經本處許可者。
四、申請人(單位)應檢具申請表及承諾書(附件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使用計畫書等資料,於申請使用五個工作天前,向本處申請使用親水平臺。
五、申請人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觀光管筏載客:觀光管筏及水域主管機關載明於親水平臺周邊水域停靠文件。
六、申請人使用計畫書(附件三)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使用期間:包括日期及時間,一次申請以不超過半年為原則。
(二)使用人數及載運次數。
(三)人員上下親水平臺地點及動線。
(四)親水平臺及周邊水域之環境清潔維護措施。
(五)人員安全維護措施。
(六)親水平臺設施防護措施。
(七)環境及遊憩品質影響分析及維護措施。
七、使用親水平臺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停靠、上下岸期間,管筏(船隻)如發生火警等其他意外或可歸責於之事由,致生本平臺設施損毀(壞),行為人應予修復,本處得逕為修復後向行為人追償;不能修復或滅失者,行為人應照價賠償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停靠、上下岸期間,申請人應自負安全及財物保管責任。
(三)如管筏(船隻、浮具)間發生碰撞等其他意外,致生損壞或人員受傷時,應由相關當事人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處因政策、活動、維護或修建等因素需使用親水平臺時,申請人應配合將上下岸地點移往他處。
(五)違規占用親水平臺之設施,經本處公告或通知限期處理仍未改善者,本處得視為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清理法逕為清理或移置,並向行為人收取相關費用。
(六)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七)如涉其他主管機關權責者,逕依其規定辦理。
(八)考量潮汐、海象、氣象變化及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天氣警特報資訊等因素,使用親水平臺時間重疊時請相互協調禮讓,並保持安全距離。
(九)不得將浮具等其他物品堆放(置)於親水平臺及其周圍。
(十)不得於親水平臺懸掛、張貼廣告或布條等其他類似物。
八、親水平臺僅為提供上下水岸與親水之使用,不得作為申請人營業據點及招攬遊客。
九、違反本申請須知規定者,本處得廢止核准並停止其半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親水平臺。
台江國家公園鹽水溪東側堤防親水平臺使用申請須知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