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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觀谷管字第11103004322號
主旨:修正「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處 長 郭振陵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在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四、在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於本水域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水上腳踏車之型號、數量及載客數。
九、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五點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