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救生員整體工作條件不佳,投入意願減少,嚴重影響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相關產業發展,監察委員范巽綠促請行政院、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新聞稿

國內救生員整體工作條件不佳,投入意願減少,嚴重影響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相關產業發展,監察委員范巽綠促請行政院、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
日期:112-11-17

監察委員:范巽綠

救生員肩負水域救生工作之使命,與國民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健康安全密不可分,且與水域遊憩活動事業之發展息息相關。然據訴,國內合格救生員數量逐年銳減,救生人力嚴重不足,嚴重影響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相關產業推動發展。據悉,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並未掌握各直轄市、縣(市)救生員缺工之具體數據,然該署曾於112年6、7月間針對109年起取得救生員證書者進行問卷調查(發出2,174份,有效回收337份),其中目前從事救生員者計237人(占70%),未從事者計99人(占30%),進一步分析不願從事救生員之原因,包括:工作機會不穩定、薪資待遇未達預期、工作負擔超出預期、可能須負法律責任及新冠肺炎導致救生員轉行等等,皆造成救生員無法長久留任,故業者多仰賴每年新取得證照之年輕學生族群填補人力空缺。而面對上開問題,政府主管機關之管理與因應措施是否妥適,監察委員范巽綠認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爰進行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業於112年11月16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將促請行政院及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監察委員范巽綠提出3點調查意見,重點摘要如下:
一、救生員之訓練、檢定,宜建立周延之民間協辦團體評鑑分級制度,藉由良好的公私合作,確保救生員訓練、檢定之公平與素質,並兼顧成本、效率與便民
監察委員范巽綠表示:監察院曾於98年針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2年改組為體育署)未依法對民間團體、協會核發游泳池救生員與游泳教練證照,訂定辦法統一規範,顯有違失乙節提出糾正,主要是希望政府建立統一救生員檢定授證制度,並辦理審議認可民間救生員訓練機構,以確保救生員素質,並非禁止民間機構受託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查美國、日本、英國、澳洲等先進國家亦多由具備經驗及專業的民間團體協助辦理救生員發證,然而,體育署自109年起自行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後,竟不分良窳一律禁止民間受認可機構受託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工作,形同架空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0條第1項「得將救生員檢定工作,委由受認可機構辦理」規定,方法與目的顯失均衡,更因此導致通過檢定人數銳減,引發外界質疑將造成相關產業缺工,衝擊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事業發展,以及勞民傷財等訾議。本案辦理諮詢時專家學者亦認為:「救生員公辦檢定缺乏民間機構參與,不僅無法貼近民眾實際需求,更導致成本上升、通過率降低,明顯矯枉過正。」爰此,監察委員范巽綠認為:救生員之訓練、檢定,宜建立周延之民間協辦團體評鑑分級制度,藉由良好的公私合作,確保救生員訓練、檢定之公平與素質,並兼顧成本、效率與便民,達到消費者、產業、政府三贏之局面。

二、超過6成的溺水事故發生於溪河、海邊,然目前「開放水域」救生員之養成與管理卻處於三不管地帶,明顯本末倒置
監察委員范巽綠進一步發現:近年發生溺水事故地點,皆以「溪河」、「近海」等開放水域為大宗,占全部溺水事故的6成以上,然體育署107年7月11日將「游泳池救生員證書」及「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證書」結合為「救生員證書」,卻以游泳池標準作為開放水域救援準繩,加上檢定科目偏重游泳技能及體能要求,忽略開放水域救生工作所需具備之實務經驗與應變技能,明顯不合實際救援需求。此外,「開放水域」救生員由體育署發照,卻屬不同水域管理機關管理,缺乏一致標準,容易各行其是或虛應故事,加上「開放水域」救生員是否進行在職增能訓練,是任由業者視營業需求自行處理,無強制規範,在在顯示目前政府對「開放水域」救生員養成與管理欠缺積極作為。監察委員范巽綠強調:二證合一後「開放水域」救生員養成與管理出現開天窗的亂象,嚴重影響「開放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與發展,體育署允應充分聽取各界意見,會同開放水域管理機關及利害關係人積極進行滾動式檢討,以符實際。
三、研提整體改善對策,從根本解決救生員就業意願低落之問題
監察委員范巽綠最後提到:救生員養成與執業乃政府推動海洋國家親水政策之重要關鍵,然因目前國內救生員薪資相對較低,欠缺成長願景,且工作機會易隨市場或季節變化等因素波動,較不穩定,加上常被列為消費者溺水訴訟事件之被告,以致越來越少年輕人願意投入救生員行列。再者,體育署雖自109年起4次調整救生員資格檢定標準,難度已逐步調降,然偏重游泳技能及體能的複訓方式,仍對經驗豐富但體力下滑之資深救生員相對不利,加上救生員證書性質定位與實際執行之間欠缺完整性與一致性之政策考量,肇致產業缺工問題雪上加霜。鑑於上開問題涉及層面廣泛,非單一機關所能有效處理,行政院允宜正視並督同有關機關通盤檢討,研提可行改善對策(含改善薪資待遇、工作環境、法律責任、救生員證書之性質定位,以及確保經驗豐富但體力下滑之資深救生員工作權等機制),以保障救生員權益,促進其職涯健全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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