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3號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範圍:自嵵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南由沙灘高潮線為A點,由A點向南延伸至離岸200公尺海域為B點,並由B點向西接至潮間帶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

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嵵裡沙灘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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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2號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範圍:

(一) 該範圍係包圍目斗嶼之四邊型,其邊界分別位於碼頭最南端向南與向西延伸100公尺,島嶼最北點向北延伸100公尺,島嶼最東點向東延伸100公尺,連接A、B、C、D點之海域(詳附圖)。

(二) 禁止活動範圍座標如下(WGS84系統):A點(E119.598368、N23.788500),B點(E119.598368、N23.784251),C點(E119.602022、N23.784251),D點(E119.602022、N23.788500)。

二、本公告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目斗嶼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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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擁抱山海 健康樂活 南方四島海洋(水域)體驗營」活動相關檔案

105年「擁抱山海 健康樂活 南方四島海洋(水域)體驗營」簡章

附件1-105年「擁抱山海 健康樂活-菊島海洋(水域)體驗營課程表

附件2.3-105年「擁抱山海 健康樂活 菊島海洋(水域)體驗營」報名表(請使用線上報名)

 

105年「水域活動研習會」活動相關檔案

105年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水域活動研習會」簡章

附件1-105年水域活動研習會課程表-2版

附件2 國立海洋科技大學 楠梓校區交通路線圖

附件3 高雄興達港(情人碼頭)交通路線圖

附件4 105年水域活動研習會提案單

附件5-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同意)書104.08.01

國民體育法修正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0041號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張善政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

國民體育法修正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公布

第 四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第 八 條  民間依法成立之各種公益體育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定期考核。

前項之考核項目應包括民眾參與之規劃。

體育團體推展體育事務時,除人民團體有關規定外,應依照相關國際體育組織之規定及其章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體育團體之業務運作,得訂定相關辦法。

第 十八 條  體育團體應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因集訓或參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政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標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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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觀東管字第1050300376號
主  旨:預告修正「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修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三、「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處行政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ecoast-nsa.gov.tw/gov/main.aspx),「政府資訊公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課。

(二) 地址:新北市貢寮區福隆里興隆街36號。

(三) 電話:(02)24991115轉132。

(四) 傳真:(02)24991283。

(五) 電子郵件:ivan.neyc@tbroc.gov.tw

處  長 方正光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斐濟將首次主辦ISA世界立槳和衝浪板錦標賽

斐濟將首次主辦ISA世界立槳和衝浪板錦標賽 <賽事申辦訊息>

aroundtherings網站2016/03/18報導。國際衝浪總會(International Surfing Association, ISA)公布由斐濟主辦2016年第5屆ISA世界立式划槳衝浪及划槳式衝浪錦標賽(2016 ISA World StandUp Paddle and Paddleboard Championship),這是ISA首次在太平洋島國舉辦賽事,凸顯出SUP衝浪(SUP Surfing)和SUP競速(SUP Racing)在全球各地蓬勃發展。SUP是戶外產業協會(Outdoor Industry Association)公布成長最快速的戶外活動,近年廣受大眾喜愛,本屆世錦賽將有來自全球27國260名選手參賽,較2012年首屆比賽成長一倍之多。

SUP競速已被納入2017世界沙灘運動會及2019泛美運動會(Pan American Games),ISA同時也推動SUP競速及衝浪納入2020東京奧運,雖籌委會最終只建議納入衝浪項目,ISA仍極力爭取SUP競速成為2020東京奧運競賽項目。

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二條附表八

交通部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交路(一)字第10582000705號
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二條附表八。

附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二條附表八

部  長 陳建宇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中央法令及地方自治法規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如下:

一、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機關。

二、水域遊憩活動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第 五 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時,應公告之。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土地使用,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範圍者,應協調該權責單位同意後辦理。

第 六 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

第 七 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第 八 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禁止活動區域之公告。

二、不得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活動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公告。

第 九 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視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及管理需要,訂定活動注意事項,要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配置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等相關事項。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擇明顯處設置告示牌,標明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項及緊急救難資訊,並視實際需要建立自主救援機制。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違反第一項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視為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之命令。

第 十 條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一項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第 二 章           分則

第 一 節           水上摩托車活動

第  十一  條            所稱水上摩托車活動,指以能利用適當調整車體之平衡及操作方向器而進行駕駛,並可反復橫倒後再扶正駕駛,主推進裝置為噴射幫浦,使用內燃機驅動,上甲板下側車首前側至車尾外板後側之長度在四公尺以內之器具之活動。

第  十二  條            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教材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其內容應包括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第  十三  條            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視水域狀況定之;水上摩托車活動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同一水域時,其活動範圍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二百公尺至一公里之水域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在上述範圍內縮小活動範圍。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設置活動區域之明顯標示;從陸域進出該活動區域之水道寬度應至少三十公尺,並應明顯標示之。

水上摩托車活動不得與潛水、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同使用相同活動時間及區位。

第  十四  條            騎乘水上摩托車者,應戴安全頭盔及穿著適合水上摩托車活動並附有口哨之救生衣。

第  十五  條            水上摩托車活動航行方向應為順時鐘,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面會車:二車皆應朝右轉向,互從對方左側通過。

二、交叉相遇:位在駕駛者右側之水上摩托車為直行車,另一水上摩托車應朝右轉,由直行車的後方通過。

三、後方超車:超越車應從直行車的左側通過,但應保持相當距離及明確表明其方向。

第 二 節           潛水活動

第  十六  條            所稱潛水活動,包括在水中進行浮潛或水肺潛水之活動。

前項所稱浮潛,指佩帶潛水鏡、蛙鞋或呼吸管之潛水活動;所稱水肺潛水,指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之潛水活動。

第  十七  條            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之潛水能力證明。

第  十八  條            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浮力袋)。

二、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之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潛水能力證明資格人員陪同。

第  十九  條            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僱用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八人為限。

二、僱用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應具備各相關機關或經其認可之組織所舉辦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十人為限。

三、以切結確認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持有潛水能力證明。

四、僱用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充分熟悉該潛水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潛水者,告知事項至少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最深深度之限制、水流流向、底質結構、危險區域及環境保育觀念暨規定,若潛水員不從,應停止該次活動。另應告知潛水者考量身體健康狀況及體力。

五、每次活動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浮力袋),並在潛水區域設置潛水旗幟。

第  二十  條            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舶應設置潛水者上下船所需之平台或扶梯,並應配置具有防水裝備及衛星定位功能之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供潛水教練配戴及聯絡通訊使用。

第二十一條           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長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發前應先確認通訊設備之有效性。

二、應充分熟悉該潛水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潛水者。

三、乘客下水從事潛水活動時,應於船舶上升起潛水旗幟。

四、潛水者未完成潛水活動上船時,船舶應停留該潛水區域;潛水者逾時未登船結束活動,應以通訊及相關設備求救,並於該水域進行搜救;支援船隻未到達前,不得將船舶駛離該潛水區域。

第 三 節           獨木舟活動

第二十二條           所稱獨木舟活動,指利用具狹長船體構造,不具動力推進,而用槳划動操作器具進行之水上活動。

第二十三條           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並應穿著救生衣,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

第二十四條           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並指定帶客者攜帶之。

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活動者,告知事項至少應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水流流速、危險區域及生態保育觀念與規定。

四、每次活動應攜帶救生浮標。

第 四 節           泛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所稱泛舟活動,係於河川水域操作充氣式橡皮艇進行之水上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第二十七條           從事泛舟活動,應穿著救生衣及戴安全頭盔,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

 

第 三 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二條附表八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 請參見PDF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二條附表八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