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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青灣內灣海域」、「隘門海域」、「山水海域」、「吉貝沙尾地區海域」及「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水域遊憩活動之禁止、限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觀澎管字第1010300356號
主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青灣內灣海域」、「隘門海域」、「山水海域」、「吉貝沙尾地區海域」及「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水域遊憩活動之禁止、限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第27條、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各海域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限制事項如下:
(一)青灣內灣海域:
1、海域範圍:東邊以嵵裡葛龍頭山丘為A點,向西延伸約700公尺為B點,由A、B兩點連接以南至沙灘之海域範圍。
2、禁止事項:本海域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二)隘門海域:
1、海域範圍:南邊以隘門海堤終點為A點,北邊以隘門停車場涼亭向東至沙灘高潮線為B點,由B點向海延伸至離岸200公尺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乘騎動力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三)山水海域:
1、海域範圍:東邊以山水漁港海堤(沙灘高潮線)起點為A點,向南延伸200公尺為B點,西邊以軍事碉堡(沙灘高潮線)為C點,向南延伸200公尺為D點,連接ABCD點之海域範圍。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乘騎動力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四)吉貝沙尾地區海域:
1、海域範圍:自A點(E=310432,N=2625829),向南至C點(E=310432,N=2624839),另以B點(E=310900,N=2626000)向東延伸至海域600公尺處為D點(E=311500,N=2626000),再以D點向南延伸至沙尾海灘末端以南150公尺處為E點(E=311500,N=2624839)之海域範圍。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浮潛及操作乘騎動力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五)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
1、海域範圍:自天台山南側沙灘草地起為A點,向西延伸800公尺為B點,另以F點(萬善宮)向東200公尺為E點,由B、E兩點各向下延伸3,500公尺及800公尺處為C、D點,連接ABCDEF點之海域範圍。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乘騎動力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8條第2款、第27條第1款、第28條第1款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規定,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公告劃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活動種類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觀澎管字第0970300328號
主旨:公告劃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活動種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限制海域範圍:自嵵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南由沙灘高潮線為A點,由A點向南延伸至離岸200公尺海域為B點,並由B點向西接至潮間帶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
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三、限制活動時間:全年。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公告修正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觀澎管字第0980000159號
主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活動範圍座標如下:A點:N23 47.351 E119 35.434,B點:N23 47.177 E119 35.433,C點:N23 47.176 E119 35.579,D點:N23 47.351 E119 35.581。
二、禁止活動種類:游泳、衝浪、潛水及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及手划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禁止活動時間:全年。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檢附管制範圍圖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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