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

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交路(一)字第11282001074號
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

附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

部  長 王國材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投保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前項保險金額,其中屬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賠償項目及最高金額如下:

一、體傷之醫療費用: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轉知交通部航港局重要通知111.08.04

轉知交通部航港局重要通知111.08.04
有關中共公布於臺灣周邊海域進行軍演海域因應措施一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除避開演習區域及周邊水域,務必開啟AIS,以維航行安全。
有關中共公布於臺灣周邊海域進行軍演海域因應措施一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除避開演習區域及周邊水域,務必開啟AIS,以維航行安全。
本次航船布告細節請參考本局全球資訊網「訊息發布」項下「航船布告區」 (網址:https://www.motcmpb.gov.tw/Information/Detail/1f4806dd-9036-47d8-a57d-be649ddf3578?SiteId=1&NodeId=483) ,建議隨時瀏覽,預為規劃(本案編號為20220432、20220433、20220434、20220436),併檢附上開航船布告相關資訊各1份。

2022.08.03 海岸電台英文訊文.pdf

中文版.pdf 英文版.pdf

 

轉知臺中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授觀管字第1110116816號
臺中市大安區大安濱海樂園水域範圍內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及禁止活動區域公告乙份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觀谷管字第1110300011號
主  旨:
修正「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時間、範圍及行為限制」,名稱並修正為「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

公告事項:

一、鯉魚潭水域(下稱本水域)除因執行公務訓練、辦理比賽、競技活動所公告暫停外,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間如下:

(一)每年4月至9月:自上午5時至下午7時止。

(二)每年10月至3月:自上午6時至下午5時止。

二、本水域範圍內僅得從事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手划船、立式划槳及風浪板水域遊憩活動,除依本辦法分則規定外,並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時停止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並以懸掛紅旗表示: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當地平均風速達5級或陣風達6級以上。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雲林縣台西鄉台西海園海域、四湖鄉三條崙海水浴場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公告

依據:雲林縣政府公告110年6月4日府文發一字第1103811584A號
雲林縣台西鄉台西海園海域、四湖鄉三條崙海水浴場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公告。
說明: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三級,本府轄管水(海)域及核准代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業者,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14日禁止水域遊憩活動,惠請張貼旨案公告週知。

預告訂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觀澎管字第10603002934號
主  旨:預告訂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訂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三、「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處行政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penghu-nsa.gov.tw/Gov/),「行政資訊公開>行政措施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課。

(二)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71號。

(三) 電話:06-9216521轉231。

(四) 傳真:06-9216543。

(五) 電子郵件:chung.ph@tbroc.gov.tw

處  長 方正光

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預告訂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貝沙尾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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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觀澎管字第10603002933號
主  旨:預告訂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貝沙尾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訂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三、「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貝沙尾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處行政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penghu-nsa.gov.tw/Gov/),「行政資訊公開>行政措施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課。

(二)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71號。

(三) 電話:06-9216521轉231。

(四) 傳真:06-9216543。

(五) 電子郵件:chung.ph@tbroc.gov.tw

處  長 方正光

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貝沙尾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草案總說明

訂定「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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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觀東管字第1060300054號

訂定「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

代理處長 陳美秀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

三、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行為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 確認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及脫落之慮。

(二) 確認各項潛水裝備之有效性,並確實指導遊客使用方法。

(三) 確認遊客已配置妥當各項潛水裝備。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六、遊客在本風景從事潛水活動,應於本處公告之潛水專用區從事潛水活動。

  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獨木舟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 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 進行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 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 參加潛水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

七、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

  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三、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行為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獨木舟及裝備,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及編號。

(二) 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 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

六、遊客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電器材及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及舟體。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獨木舟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 參加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 參加獨木舟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

七、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八、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衝浪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

  在本風景區提供場地從事衝浪活動者,依下列區域應配置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站及救生設備:

(一) 港澳濱海遊憩區A區:每年五、六、九及十月,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平日至少一人、假日至少二人、一座瞭望台;每年七至八月,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平日至少二人、假日至少三人、一座瞭望台或巡護站,並配置救援專用動力救生設備。

(二) 港澳濱海遊憩區C區:每年五、六、九及十月,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平日至少三人、二座瞭望台或巡護站;每年七至八月,平日至少三人、假日至少四人、2座瞭望台或巡護站,並配置救生專用動力救生設備。

  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攜帶救生設備。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提供場地從事衝浪活動者,另需檢附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五、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及裝備,於遊客從事衝浪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 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

(二) 告知遊客活動期間安全繩應確實繫妥。

  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遊客在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確實穿戴安全繩,並檢查衝浪板。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衝浪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衝浪活動。

(三) 參加衝浪舟活動時,不得解開衝浪板與安全繩連接帶。

(四) 參加衝浪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

七、在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廢止「從事潛水活動應注意之事項」及「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觀東管字第1060300055號

主  旨:廢止「從事潛水活動應注意之事項」及「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本處於同日以觀東管字第1060300054號令發布訂定「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

訂定「澎湖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5372號
訂定「澎湖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澎湖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處  長 方正光

 

澎湖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四、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 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 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摩托車及裝備,並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 於遊客從事騎乘水上摩托車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安全頭盔,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 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

五、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機體及油料。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

(三) 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繫繩。

六、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違反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澎湖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 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 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時,每組應配置至少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 應提供遊客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

(三) 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四) 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確實檢查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 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行動。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潛水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潛水活動。

(三) 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 從事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 入水前應先確認海域情況適宜從事活動,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帶客從事潛水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澎湖國家風景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者,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四、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 應於寬廣海域活動,並注意潮汐,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 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 於遊客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安全頭盔,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孕婦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相關活動。

(二) 活動前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三) 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活動期間應隨時檢視扣環、拉鍊及繫繩是否鬆脫,避免在翻覆時發生溺水事故。

六、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澎湖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 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 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獨木舟及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 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 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 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 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六、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