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北觀管字第1050300600號 |
主 旨:修正「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如附件。 處 長 陳美秀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 一、危險區域位置(詳公告位置圖): (一) 麟山鼻岬角石滬區一帶釣場(台2線23K)。 (二) 富貴角婚紗廣場右側下方海灘區(台2線24.5K)。 (三) 富基漁港港區入口消波塊旁淺灘區(台2線24.8K)。 (四) 富貴角老梅溪口出海口處(台2線25.5K)。 (五) 水尾漁港左側一線天景點礁石區。 (六) 獅頭山公園中正亭下方步道岬角礁石區。 (七) 海洋世界後方海王星碼頭邊堤。 (八) 野柳舊隧道相思燈小凸岬。 (九) 野柳地質公園(第三區野柳岬角含畚箕湖礁石區、第三區瑪伶鳥石後方岩壁礁石區)。 二、危險區域限制事項: (一) 危險區域於中央氣象局預報下列天氣範圍時,禁止人員進入: 1、發布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 2、預測平均風力達八級且浪高六公尺以上時。 (二) 人員進入危險區域靠近岸際活動,應注意危險波浪(瘋狗浪)並穿著救生衣,不得有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之行為。 三、違反本公告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裁處如下: (一) 危害自身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 危害他人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Category Archives: 水域公告
訂定「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及「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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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水域遊樂設施檢查項目及檢查基準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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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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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交通部令 |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交航(一)字第10598001601號 |
修正「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部 長 賀陳旦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航行中之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安全配額如下: 一、遊艇人員配額: (一)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但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 全長滿二十四公尺以上者:駕駛一人,助手二人。但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動力小船人員配額: (一) 總噸位未滿五者:駕駛一人。 (二) 總噸位五以上,未滿二十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但乘客定額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三) 營業用動力小船於開航時,乘客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設助手二人。 年齡逾六十五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其適航水域為距岸十浬以內。 第 八 條 參加二等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二等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申請書。 二、最近六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三張。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汽機車駕駛執照、僑民居留證明或有效之護照。 四、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 五、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一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 六、二年內之體格檢查證明書。 七、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之測驗,應使用我國文字作答。 第 十九 條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所指師資包含學科及實作,其資格如下: 一、一等遊艇駕駛學科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公私立學校航海、輪機相關科系教師。 (二) 曾任我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班二年以上教師。 (三) 具一等船副以上海勤資歷一年以上。 二、一等遊艇駕駛實作師資,應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並持有一等遊艇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三、二等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學科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公私立學校航海、輪機相關科系教師。 (二) 曾任我國海軍或海巡艦艇長一年以上者。 (三) 具三等船副或三等管輪以上海勤資歷一年以上。 (四) 航海、輪機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四、二等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實作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符合前款資格之一或曾任二等遊艇、動力小船助手二百四十小時以上,並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二) 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之駕駛訓練機構實作師資資歷者。 第二十一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後,始得對外招生: 一、申請書。 二、訓練機構組織名冊。 三、訓練機構組織章程。 四、招生簡章。 五、作業須知。 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前項第四款招生簡章應載明核准立案之主管機關及核准文號、訓練班別全銜、班址、招生人數、訓練課程、訓練時間、參訓資格、收費基準及退費規定。 第一項所列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於許可籌設期間對外招生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第二十五條 經核准設立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航政機關除不定期派員前往了解訓練情形外,並依據其提報之年度計畫等相關資料每年辦理年度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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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
近年溯溪已成為熱門的消暑休閒活動之一。溯溪活動又稱溯行,是一項沿河川、溪(谷)等水域及鄰近區域溯行,或視地形需要而進行部分技術性攀登或垂降之複合性活動,在活動中可以欣賞大自然的美景及鬼斧神工的地貌,因此吸引眾多愛好者參與及體驗,惟溯溪活動常因環境、天候判讀、裝備器材、水域地形熟悉度等,而使意外事件發生,為維護民眾參與溯溪活動安全,教育部體育署特別邀集相關單位,訂定「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以保障民眾參與溯溪活動之安全。
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及「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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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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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觀潭管字第1050300533號
主 旨: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日月潭水域係指經濟部101年2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120201130號公告之日月潭水庫「申請許可活動蓄水域」範圍(附圖圖例紅色部分除外)。於日月潭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守「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
二、分區限制事項:
(一) 活動種類: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如: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
(二) 活動範圍僅限以下水域(如附圖):
1、朝霧水域:自朝霧碼頭(A點,N23°52.069 E120°54.973)及文武廟峽角(B點,N23°52.093 E120°55.564)連線以北範圍。
2、磐石水域:自纜車站東南側角落(C點,N23°51.081 E120°56.066)及伊達邵碼頭八角亭東北側端點(D點,N23°50.991 E120°55.777)連線以南範圍。
3、聖愛水域:以E、F點連線以南範圍(E點,N23°51.162 E120°55.258;(F點,N23°51.033 E120°55.105)。
4、月潭水域:自玄光碼頭(G點,N23°51.136 E120°54.740)及育樂亭(H點,N23°51.689 E120°54.440)連線以西範圍,含北旦地區水域,不含經濟部公告之「限制活動蓄水域」範圍。
(三) 前款劃設範圍以外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或經申請核准者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修正日月潭水域從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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