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吉貝沙尾地區海域」禁止、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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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觀澎管字第1040300574號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吉貝沙尾地區海域」禁止、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事項

(一) 海域範圍:自A點(E=310432.0,N=2625620.3),向南800公尺至B點(E=310432.0,N=2624839.0);另以E點(E=310900.0,N=2626000.0)向東延伸至海域600公尺處為D點(E=311500.0,N=2626000.0),再以D點向南延伸1,150公尺至沙尾海灘末端以南處為C點(E=311500.0,N=2624839.0),連結ABCDE點之海域範圍(詳如附圖吉貝沙尾地區海域」禁止、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

(二) 限制事項:不得從事浮潛及操作騎乘動力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二、禁止事項

(一) 海域範圍:自G點(E=309845.0,N=2626106.6),向東延伸至J點(E=309906.8,N=2626106.6),再以G點向南延伸至H點(E=309845.0,N=2625591.7),再以J、H兩點各向東南及東延伸處為I點(E=310172.1,N=2625591.7),連接GHIJ點之海域範圍。

(二) 禁止事項:本海域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四、本處101年9月5日觀澎管字第1010300356號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青灣內灣海域」、「隘門海域」、「山水海域」、「吉貝沙尾地區海域」、「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水域遊憩活動之禁止、限制事項,其中有關吉貝沙尾地區海域公告內容廢止。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3oJHuD6MrVdUtIZlVvb1FQWHM/view?usp=sharing

公告南投縣埔里鎮成功里種瓜溪玉門關水域為禁止民眾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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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觀潭管字第1040301122號
主  旨:公告南投縣埔里鎮成功里種瓜溪玉門關水域為禁止民眾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南投縣埔里鎮成功里種瓜溪自第6鄰玉門關大橋往下游400公尺之間水域,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裁處。

 

南投縣埔里鎮成功里種瓜溪自第6鄰玉門關大橋往下游400公尺之間水域,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南投縣埔里鎮成功里種瓜溪自第6鄰玉門關大橋往下游400公尺之間水域

 

預告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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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交路(一)字第10482003621號

主  旨:預告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

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四、如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技術組)。

(二)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三) 電話:02-23491500#8337。

(四) 傳真:02-27738792。

(五) 電子信箱:lwc@tbroc.gov.tw。

部  長 陳建宇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基隆市大武崙澳底沙灘海域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公告

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北觀管字第1040300452號
主  旨:基隆市大武崙澳底沙灘海域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第1項、第2項,以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8條、第27條、第28條。

公告事項:「基隆市大武崙澳底沙灘海域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如附件。

附件

基隆市大武崙澳底沙灘海域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

一、 公告範圍(座標以內水域,如附圖):

A-25°09’53.09″N 121°42’28.83″E

B-25°09’57.81″N 121°42’27.75″E

二、 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 本處得依水域安全及特殊情況,隨時公告修正本公告相關事項。

四、 附圖: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143/ch06/type3/gov50/num16/Eg.htm

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水庫、蓄水區域從事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手划船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觀西管字第10403005284號
主  旨:公告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水庫、蓄水區域從事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手划船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在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帶      客從事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手划船及立式划槳活動之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200萬元。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旨揭水域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活動器具為上限,應配置1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單位通報。

六、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手划船、立式划槳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行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及編號。

(二) 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 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

七、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1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 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八、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九、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十、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虎頭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觀西管字第10403005283號
主  旨:公告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虎頭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活動分區限制事項(如附圖):

自A點(182894mE,2547605mN)、B點(182895mE,2547594mN)座標連線以西水域範圍,限制僅供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活動。

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 限制僅得於下列時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每年1月至12月: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款時段限制。

(二)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行為限制:

1、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戲水,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騎乘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 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 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m/s)或陣風達8級(17.2-20.7m/s)以上。

(三) 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全構成威脅之虞時。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本處得依水域安全及實際狀況,隨時對於本公告進行修正。

虎頭埤水庫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公告範圍圖請參見PDF

走馬瀨農場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觀西管字第10403005282號
主  旨:公告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走馬瀨農場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活動分區限制事項(如附圖):

自A點(191464mE,2559510mN)、B點(191423mE,2559497mN)、C點(191399mE,2559528mN)、D點(191406mE,2559572mN)、E點(191461mE,2559351mN)座標連線範圍內,限制僅供水上腳踏車活動。

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 限制僅得於下列時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每年1月至12月: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款時段限制。

(二)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行為限制:

1、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戲水,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騎乘水上腳踏車,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 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 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m/s)或陣風達8級(17.2-20.7m/s)以上。

(三) 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全構成威脅之虞時。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本處得依水域安全及實際狀況,隨時對於本公告進行修正。

走馬瀨農場水域遊憩限制、暫停公告範圍圖請參見PDF

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尖山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觀西管字第10403005281號
主  旨:公告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尖山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活動分區限制事項(如附圖):

(一) 非動力A區:自A點(187625mE,2573463mN)、B點(187663mE,2573458mN)連線以南水域範圍及B點(187663mE,2573458mN)、C點(187666mE,2573400mN)連線以西水域範圍,限制僅供水上腳踏車活動。

(二) 非動力B區:自A點(187625mE,2573463mN)、B點(187663mE,2573458mN)連線以北水域範圍及B點(187663mE,2573458mN)、C點(187666mE,2573400mN)連線以東水域範圍,即非動力A區以外所有水域,限制僅供獨木舟、立式划槳活動。

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 限制僅得於下列時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每年1月至12月:上午8時至下午9時。

2、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款時段限制。

(二)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行為限制:

1、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戲水,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騎乘水上腳踏車、獨木舟、立式划槳,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 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 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m/s)或陣風達8級(17.2-20.7m/s)以上。

(三) 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全構成威脅之虞時。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本處得依水域安全及實際狀況,隨時對於本公告進行修正。

尖山埤水庫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公告範圍圖請參見PDF

公告修正「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觀茂管字第1040700348號
主  旨:公告修正「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28條第2款。

公告事項:

一、在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泛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至少包括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傷害保險,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240萬元。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稱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業者應配置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及救生艇標準如下:

(一) 每批次救生艇數以每6艘泛舟艇配備1艘為準,泛舟艇未滿6艘以6艘計。

(二) 每艘救生艇應同時配置2人,其中至少1人為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除隨行擔任安全救助工作外,不得有飆船及搭乘遊客營業行為。

(三) 每批次救生艇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1至2具。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本處及消防單位通報。

六、業者應於活動前,填報「營業性質泛舟活動報備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處報備,並於活動前,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遊客做活動安全教育。自行從事泛舟活動者,應於活動前填報「非營業性質泛舟活動報備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處報備。

七、業者應提供檢驗合格、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舟具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泛舟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 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 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泛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泛舟活動。

(三) 從事泛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九、泛舟艇搭載人數不得超過其定額規定,且最多以8人為限(不含救生員)。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 違反本公告事項第二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 違反本公告事項第四點、第六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十一、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循本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所採行之「暫停」規定,其規定由本處另訂之。

十二、為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提高警戒,業者應配合採取以下之措施:

(一) 泛舟業者應於泛舟河域擇合適處設置緊急救護站(須配置救生艇、救生人員、車輛)。

(二) 泛舟業者應於河道激流處以紅色旗幟標示危險區域。

(三) 動力泛舟艇及救生艇船外機螺旋槳應裝設安全防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