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劃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活動種類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觀澎管字第0970300328號

主旨:公告劃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活動種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限制海域範圍:自嵵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南由沙灘高潮線為A點,由A點向南延伸至離岸200公尺海域為B點,並由B點向西接至潮間帶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

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三、限制活動時間:全年。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蒔裡海域公告1

公告修正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觀澎管字第0980000159號

主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活動範圍座標如下:A點:N23 47.351 E119 35.434,B點:N23 47.177 E119 35.433,C點:N23 47.176 E119 35.579,D點:N23 47.351 E119 35.581。

二、禁止活動種類:游泳、衝浪、潛水及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及手划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禁止活動時間:全年。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檢附管制範圍圖1份。

003

修正「萬里東澳漁港與龜吼漁港間海域之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事宜」部分條文,並自103年12月11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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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北觀管字第1030300618號
主  旨:修正「萬里東澳漁港與龜吼漁港間海域之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事宜」部分條文,並自103年12月11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限制範圍:

北:東澳漁港南側防波堤。

(座標:25-12-16.008 N 121-41-38.190 E)

南:龜吼漁港北側防波堤。

(座標:25-11-41.022 N 121-41-22.122 E)

東:至等深線20公尺處。

二、僅供獨木舟、潛水及游泳活動。

三、管理單位得依海域安全與特殊情況隨時對限制種類、範圍、時間、行為做修正。

處  長 陳美秀

內政部公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18 日
台內營字第1030814724 號
訂定「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附「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部 長 陳威仁

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一、 禁止陳列、販賣、搬運依法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化石、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 禁止未經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海管處)許可捕撈生物,採取岩石、礦物、化石、珊瑚、珊瑚礁石等天然物,或打撈水下考古遺物。
三、 禁止未經海管處許可在珊瑚礁區域下錨、投放人工魚礁、設置人為設施、使用化學藥劑、污染物或其他破壞珊瑚礁生態及海域環境之行為。
四、禁止船舶及其他載具未經許可於特別景觀區靠岸、登岸,或進入海蝕洞。
五、禁止未經海管處許可於特別景觀區從事攀岩之行為。
六、禁止破壞及污損公物、公共設施、自然或人文景觀等。
七、 禁止燃放爆竹、煙火及施放天燈之行為。但特殊節日慶典、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經海管處許

修正「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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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北觀管字第1030300710號
主  旨:修正「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修正「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如附件。

處  長 陳美秀

附件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

一、 危險區域位置(詳公告位置圖):

(一) 麟山鼻岬角石滬區一帶釣場(台2線23K)。

(二) 富貴角婚紗廣場右側下方海灘區(台2線24.5K)。

(三) 富基漁港港區入口消波塊旁淺灘區(台2線24.8K)。

(四) 富貴角老梅溪口出海口處(台2線25.5K)。

(五) 水尾漁港左側一線天景點礁石區。

(六) 獅頭山公園中正亭下方步道岬角礁石區。

(七) 海洋世界後方海王星碼頭邊堤。

(八) 野柳舊隧道相思燈小凸岬。

(九) 野柳地質公園(第三區野柳岬角含畚箕湖礁石區、第三區瑪伶鳥石後方岩壁礁石區)。

二、 危險區域限制事項:

(一) 危險區域於中央氣象局預報下列天氣範圍時,禁止人員進入:

1、 發布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

2、 預測平均風力達8級且浪高6公尺以上時。

(二) 人員進入危險區域靠近岸際活動,應注意危險波浪(瘋狗浪)並穿著救生衣,不得有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之行為。

三、 違反前項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告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