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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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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觀茂管字第11207007641號
訂定「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處 長 柯建興
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無動力漂浮胎(以下簡稱漂浮胎)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漂浮胎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
三、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漂浮胎活動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並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四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漂浮胎活動者,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
五、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漂浮胎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相關經營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具有教育部體育署核發之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具本處認可之單位所核發之訓練合格救助人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漂浮胎計畫,內容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1、活動區域範圍及日期。
2、浮胎浮具及救生設備之項目、品牌、樣式、數量。
3、遊客安全維護措施。
六、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應於活動前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本處報備。
七、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二)提供遊客合格、保養良好、無損壞、尺寸適宜之漂浮胎、救生及安全裝備,並熟悉正確穿戴及使用方式,於活動前協助遊客穿戴及詳加告知使用方式。
(三)活動前應先瞭解天候、水位、水量、流速、水溫、地形、地物、航程往返距離、時間、有無危險水域及其他具影響活動安全因素,且避免於天候及水況不佳、具危險水域或其他具風險之季節及區域從事活動。
(四)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帶客從事活動前,應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五)活動應配置合格救生員之基準如下:
1每批次活動之漂浮胎以八胎為上限。
2、每批次活動之漂浮胎僅為一胎時,至少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隨行。
3、每批次活動之漂浮胎為二至八胎時,前後至少應配置各一名合格救生員隨行,另一名得搭配具本處認可之單位所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之救助人員,隨行擔任安全救助工作。
4、每批次活動之救生員或救助人員應配置具救援及通報功能之無線通訊器材至少一具。
5、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數量,業者應事先評估足以確保所有遊客於活動中發生意外事件之救援安全。
(六)活動途中應隨時掌握遊客狀態,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七)於活動前事先擬定活動戒護、救援及應變方式。
(八)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及救護單位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九、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漂浮胎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漂浮胎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事項規定。
(二)遵照業者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及安全裝備,並確認裝備合格及有效性。
(三)於活動途中不得從事危險動作或擅自解除穿戴之救生及安全裝備。
(四)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或身體狀態不適合從事漂浮胎活動者,不得從事漂浮胎活動。有食用藥物(如麻醉藥、安眠藥、迷幻藥、感冒藥等影響中樞神經系統或其他經醫師評估不適合從事漂浮胎活動之藥物)、曾有重大手術、懷孕或患有心臟疾病、肺部疾病、高血壓、羊癲症、特殊疾病及具相關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並洽詢專業醫師評估是否適宜從事漂浮胎活動。
(五)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屬合法登記業者、有投保足額之相關保險及有合格救生員。
十、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業者所使用之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應符合該浮具器具使用之規範。
十一、違反第三點有關投保責任保險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第六點及第七點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教育部體育署113年度救生員檢定日期地點訊息公告
教育部體育署113年度救生員檢定日期地點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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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授證業務:(02)2395-4003、2395-4004 客服信箱:lg2021@ntub.edu.tw
修正「日月潭水域從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觀潭管字第11203010781號
修正「日月潭水域從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處 長 簡慶發
日月潭水域從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日月潭水域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提供遊客安全保障,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國內救生員整體工作條件不佳,投入意願減少,嚴重影響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相關產業發展,監察委員范巽綠促請行政院、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新聞稿
國內救生員整體工作條件不佳,投入意願減少,嚴重影響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相關產業發展,監察委員范巽綠促請行政院、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
日期:112-11-17
監察委員:范巽綠
救生員肩負水域救生工作之使命,與國民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健康安全密不可分,且與水域遊憩活動事業之發展息息相關。然據訴,國內合格救生員數量逐年銳減,救生人力嚴重不足,嚴重影響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相關產業推動發展。據悉,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並未掌握各直轄市、縣(市)救生員缺工之具體數據,然該署曾於112年6、7月間針對109年起取得救生員證書者進行問卷調查(發出2,174份,有效回收337份),其中目前從事救生員者計237人(占70%),未從事者計99人(占30%),進一步分析不願從事救生員之原因,包括:工作機會不穩定、薪資待遇未達預期、工作負擔超出預期、可能須負法律責任及新冠肺炎導致救生員轉行等等,皆造成救生員無法長久留任,故業者多仰賴每年新取得證照之年輕學生族群填補人力空缺。而面對上開問題,政府主管機關之管理與因應措施是否妥適,監察委員范巽綠認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爰進行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業於112年11月16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將促請行政院及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監察委員范巽綠提出3點調查意見,重點摘要如下:
一、救生員之訓練、檢定,宜建立周延之民間協辦團體評鑑分級制度,藉由良好的公私合作,確保救生員訓練、檢定之公平與素質,並兼顧成本、效率與便民
監察委員范巽綠表示:監察院曾於98年針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2年改組為體育署)未依法對民間團體、協會核發游泳池救生員與游泳教練證照,訂定辦法統一規範,顯有違失乙節提出糾正,主要是希望政府建立統一救生員檢定授證制度,並辦理審議認可民間救生員訓練機構,以確保救生員素質,並非禁止民間機構受託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查美國、日本、英國、澳洲等先進國家亦多由具備經驗及專業的民間團體協助辦理救生員發證,然而,體育署自109年起自行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後,竟不分良窳一律禁止民間受認可機構受託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工作,形同架空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0條第1項「得將救生員檢定工作,委由受認可機構辦理」規定,方法與目的顯失均衡,更因此導致通過檢定人數銳減,引發外界質疑將造成相關產業缺工,衝擊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事業發展,以及勞民傷財等訾議。本案辦理諮詢時專家學者亦認為:「救生員公辦檢定缺乏民間機構參與,不僅無法貼近民眾實際需求,更導致成本上升、通過率降低,明顯矯枉過正。」爰此,監察委員范巽綠認為:救生員之訓練、檢定,宜建立周延之民間協辦團體評鑑分級制度,藉由良好的公私合作,確保救生員訓練、檢定之公平與素質,並兼顧成本、效率與便民,達到消費者、產業、政府三贏之局面。
二、超過6成的溺水事故發生於溪河、海邊,然目前「開放水域」救生員之養成與管理卻處於三不管地帶,明顯本末倒置
監察委員范巽綠進一步發現:近年發生溺水事故地點,皆以「溪河」、「近海」等開放水域為大宗,占全部溺水事故的6成以上,然體育署107年7月11日將「游泳池救生員證書」及「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證書」結合為「救生員證書」,卻以游泳池標準作為開放水域救援準繩,加上檢定科目偏重游泳技能及體能要求,忽略開放水域救生工作所需具備之實務經驗與應變技能,明顯不合實際救援需求。此外,「開放水域」救生員由體育署發照,卻屬不同水域管理機關管理,缺乏一致標準,容易各行其是或虛應故事,加上「開放水域」救生員是否進行在職增能訓練,是任由業者視營業需求自行處理,無強制規範,在在顯示目前政府對「開放水域」救生員養成與管理欠缺積極作為。監察委員范巽綠強調:二證合一後「開放水域」救生員養成與管理出現開天窗的亂象,嚴重影響「開放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與發展,體育署允應充分聽取各界意見,會同開放水域管理機關及利害關係人積極進行滾動式檢討,以符實際。
三、研提整體改善對策,從根本解決救生員就業意願低落之問題
監察委員范巽綠最後提到:救生員養成與執業乃政府推動海洋國家親水政策之重要關鍵,然因目前國內救生員薪資相對較低,欠缺成長願景,且工作機會易隨市場或季節變化等因素波動,較不穩定,加上常被列為消費者溺水訴訟事件之被告,以致越來越少年輕人願意投入救生員行列。再者,體育署雖自109年起4次調整救生員資格檢定標準,難度已逐步調降,然偏重游泳技能及體能的複訓方式,仍對經驗豐富但體力下滑之資深救生員相對不利,加上救生員證書性質定位與實際執行之間欠缺完整性與一致性之政策考量,肇致產業缺工問題雪上加霜。鑑於上開問題涉及層面廣泛,非單一機關所能有效處理,行政院允宜正視並督同有關機關通盤檢討,研提可行改善對策(含改善薪資待遇、工作環境、法律責任、救生員證書之性質定位,以及確保經驗豐富但體力下滑之資深救生員工作權等機制),以保障救生員權益,促進其職涯健全永續發展。